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水污染加劇,嚴重的水污染促使美國聯邦政府于1972年制定了《清潔水法》,并以此為核心建立了法規標準體系。為了達到《清潔水法》原先制定的目標,聯邦政府制定了每次為期4至5年的環境保護戰略規劃,并提出了主要的防治措施和保護手段。
在流域治理上,1933年通過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法》規定,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統籌兼顧,負責田納西河流域的綜合規劃、開發與管理。在區域治理方面,美國與加拿大在1972年共同簽署《大湖區管理協議》,規定了兩國政府在大湖區的污染治理和保護方面的權利、責任、義務,為解決包括伊利湖在內的五大湖區的環境污染、維護該地區的生態平衡提供了政策依據及管理辦法。另外,制定了鼓勵公眾參與和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強調公眾參與公共決策的重要性。
美國流域水環境采用一種“集成—分散”式的管理模式。此模式既可以發揮部門與地區的自主性,又不失全流域的統籌與綜合管理。美國的流域委員會是由流域內各州州長、內務部成員及其代理人組成,人數不多,但權力很大。
英國:排污者承擔污染防治與損害成本
英國在1963年頒布了《水資源法》,后又于1973年通過制定基本的《水法》及專項法律來完善水法體系。在泰晤士河流域治理上,各工廠的廢水需自行處理,符合一定的水質標準后才能排入泰晤士河。
英國形成了以“環境-經濟-水環境-投資-效益”為一體化的環境決策模型。在流域層面實施的是以流域為單元的綜合性集中管理,即在環境部下設水務局,水務局下面有西北水務公司和泰晤士河水務公司等10個分公司。這些水務公司是對河流進行統一規劃與管理的權力性機構,有權提出水污染控制政策法令、標準,有權控制污染排放,在經濟上也有獨立性。英國采取“使用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費”的經濟管理手段。明確指出“資源定價至少應該包含(水)產品和服務的機會成本,包括資本差別、運行維護成本以及環境成本”,并且后來逐漸認為除了污染防治成本以外,排污者還應該承擔污染損害成本。
德國:經濟調節+國際合作
德國目前實行的是1996年修訂的《水資源管理法》。該法律關于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規定詳盡到了具體技術細節,它對城鎮和企業的取水、水處理、用水和廢水排放標準都有明確的規定。
德國自1970年以來,與法國、荷蘭、瑞士和盧森堡草擬了三個國際條約,確定了向萊茵河排放污水的標準。德國成立了專門的流域管理機構,加強流域沿岸地區的合作,共同承擔污染治理責任,該機構確立了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原則。經濟調節是德國保護和治理水環境的重要手段。其主要經濟手段包括:規定自來水價格、征收生態稅和污水排放費,以及對私營污水處理企業減稅等。德國境內有多條跨境流域,與鄰國合作也是德國進行水污染治理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