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環保史上的重要一年——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環保法修訂案》,而這部被形容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環保法實施后,會對我們產生哪些具體影響?我們能做什么、該做什么,生活又將有怎樣的改變呢?
這些你想知道的,記者為你仔細梳理和解讀。
關鍵詞1: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
《環保法修訂案》保障了廣大公民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引導老百姓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也就是說,今后環保的民主參與程度和監督比重都將加大。你以后可以驕傲地說: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的權利。
關鍵詞2:公民舉報權
今后,你若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行為,都可以向當地環保主管部門或其他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這是新環保法給我們的新權利。
當然,除了公民以外,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擁有這項舉報權。
接下來,如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還發現地方各級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沒有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繼續舉報。
環保舉報熱線電話是一直有的,在這里再提醒下大家,號碼沒有變,還是12369。
關鍵詞3:公益訴訟
因為社會公眾對環保的日益關注,各種環保組織也逐漸興起。以前,他們只是一種自發的公益組織,對環保事件進行監督,卻沒有什么特殊的權利。
如今,新環保法給了這些環保組織公益訴訟的權利。舉個例子,如果某環保組織發現某企業有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行為,除了加以勸阻或向環保部門反映情況,今后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了。
當然,這還有一定要求。首先,環保組織不可以以此牟利。其次,該環保組織要符合兩個條件: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關鍵詞4:環保部門獨立執法權
新環保法有一項對環保職能部門的增權條款,即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這就意味著,環保部門將具有獨立執法權。
之前,環保部門遇到的一個很大問題就是在查驗違法行為時,只能申請政府查封排污設備,卻沒有行之有效的具體措施。
新環保法增加了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手段,這是地方環保部門第一次被法律賦予執法權。
關鍵詞5:按日計罰
“按日計罰”的對象是污染企業,也是《環保法修訂案》的最大亮點之一。
根據之前我國的法律,對污染者最高的罰款是100萬元封頂。許多企業無視法律肆意排污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基于此——違法成本低。
而今后,企業的違法成本將大大提高,因為處罰沒有了上限,你污染得多嚴重,處罰起來就有多“狠”。
不過,“按日計罰”并不是針對所有污染企業,而是對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業所說的。
“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污染按日計罰”、“責任人與企業面臨雙罰”以及“處罰不設上限”等今后都將使違法排污企業無立身之地。
關鍵詞6:無環評不開工
《環保法修訂案》對環評有了嚴格規定,“補辦環評”將退出歷史舞臺。
今后,沒有依法進行環評的項目,不能開工建設。如果有某個未經環評批準的項目擅自開工建設的,環保監督管理職能部門將責令停止并處以罰款,還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
環評本來就是“防范于未然”,從源頭控制污染。而之前的法律雖然對沒有依法環評的企業有處罰,但只是要求限期補辦環評。
此外,還有一大重要改變,如果今后發現企業環評弄虛作假,環評機構也將承擔連帶責任,這一點也將有法可依。